中國人權通過參與聯合國條約機構、特別程序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等主要國際機制的工作,積極進行國際人權呼籲——在條約機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定期審議之前,向其提交民間社會報告,並監督這些審議;提供補充信息;以及向特別報告員提交專題材料。中國人權還向立法機構,包括美國國會和加拿大、歐盟和英國的議會,以及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等特別的政府關於中國問題的委員會,提供政策干預建議和證詞。
中國人權通過發表聲明和提供信息資源,向民間社會活動者和不同部門的利益攸關方通報人權問題及其發展情況。查看更多:中國與聯合國
中國已經簽署並批准了主要的人權條約。作為締約國,中國有義務執行條約,向監督執行情況的專家委員會提交進展報告,並接受這些委員會的定期審議。這些條約包括: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英文,中文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不適用於中國大陸):英文,中文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 英文,中文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英文,中文
• 《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CRPD):英文,中文
• 《兒童權利公約》(CRC):英文,中文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英文,中文
在每一輪審議中,中國先提交進展報告,委員會在中國提交進展報告後會準備“問題清單”。中國人權將向委員會就“問題清單”提供建議和意見;在審議前提交我們關注的問題,提出我們的分析和建議;參加委員會專家的簡報會;監督審議;以及向專家們提供補充信息——以此為這些審議做出貢獻。
參與聯合國特別程序的工作
中國人權定期向聯合國特別程序提交報告,包括向特別報告員或獨立專家和工作組——其任務是從一個專題的或特定國家的角度報告和監測人權情況。中國人權提交的報告強調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人權嚴重惡化的事態發展,包括與法官和律師的獨立性,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言論自由權,以及受教育權和學術自由權等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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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專家敦促香港政府:採取措施廢除並立即停止適用《香港國安法》
2022年7月27日
中國人權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發表聲明,其中包括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廢除《香港國安法》。
“委員會發出的首要信息是:香港特區需要停止鎮壓措施,這些措施已經摧毀了曾經生機勃勃的公民社會。針對香港代表團在對話期間所做的令人瞠目結舌,與事實相矛盾的畫面和敘述,《結論性意見》提供了一個明確的以國際人權為中心的框架——以此評估和解決香港正在發生的事情。”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訪華報告:出了什麼問題?
2022年5月28日
中國人權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結束訪華任務時的聲明發表聲明。
“在中國面臨人權危機之際,高級專員的訪問當然不能只是傾聽和分享關切。……促進人權進步迫切需要的是採取具體措施,而不是僅僅宣布‘結果’:創建更多缺乏基準、問責制和有意義的民間社會參與的‘參與’活動。 ”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
中國人權常見問題解答:關於和平集會自由權(香港)
2023年8月
和平集會自由權為什麼重要?
根據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和平集會自由權有助於承認和實現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內的一系列其他權利,這對邊緣化的群體尤為重要。只有當其他通常與之有交疊的權利(比如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和政治參與)受到保護時,和平集會自由權才可能受到充分保護。不尊重和不確保和平集會自由權通常是鎮壓的標誌。
中國人權常見問題解答:關於聯合國審議香港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您需要了解的內容(英文)
2022年7月
關於聯合國對香港自2020年6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來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首次審議。
中國人權的建議:
“……除非香港政府立即轉向建設性的參與,否則委員會需要採用一個具體的締約國進展指標和基準。……香港政府在有效應對挑戰和採取具體措施(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方面明顯的失敗,應反映在委員會的最終評估中。”
中國人權常見問題解答: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您需要了解的內容(英文)
2022年7月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製定國家安全法。 2003年7月1日,一場50萬人的大規模示威活動迫使早先的立法嘗試被無限期擱置。任何提議的第23條法案都必須符合關於安全立法和權利保護的國際標準,任何對權利的克減都必須符合國際標準。